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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解读单位:莒南县住房建设和保障中心
联系方式:0539-7223276
单位地址:临沂市莒南县黄海路21号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具有重要作用。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2021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提出了要求。2022年11月,市政府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做出了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县政府制定了《莒南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12月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印发。
二、起草必要性
我县2015年出台的《莒南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莒南政办发〔2015〕53号)已于2018年6月失效,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妥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三、修订的过程
《办法》的修订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成立了修订小组,形成初稿后,多次组织专题讨论,逐条修改完善。修订过程中,学习借鉴兄弟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先进经验,并征求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大数据局等单位的意见,6个单位均无意见。2024年7月24日至8月24日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同时向山东金胜粮油集团、山东玉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亚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各企业经认真讨论研究,均反馈无意见建议。2024年11月,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2024年12月30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7章44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等。莒南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该办法旨在加强莒南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要求,以及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主导职责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职责。房源筹集渠道包括政府投资、企业建设、廉租住房转换等。申请条件针对不同群体设定,包括户籍、收入、住房等要求,并规定了受理流程和轮候机制。配租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包括选房顺序、租赁合同签订等。使用和退出方面,明确了租金标准、物业管理、租赁期限、退出条件等。监督管理部分强调了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五、新旧政策差异
根据国家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工作要求,新《办法》对莒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如放宽了户籍取得时间、家庭原有房屋上市交易时间、新就业人员年龄等条件,简化和规范了受理流程。
新《办法》进一步降低了门槛,扩大了保障范围。一是放宽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户籍要求,由原来规定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规划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修改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县城区户籍人口”;二是新就业人员年龄明确为年满21周岁,就业要求由“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修改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三是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要求由原来的“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修改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办法》还明确申请人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未满1年内(含)的,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特别指出,已购买公有住房(即房改政策房)、经济适用住房,无论该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是否满1年内(含),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出台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关注度、参与度,有利于促进公众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也能有效提升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质量,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