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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乐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临沂乐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碳化硅粒度砂、500吨碳化硅微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莒南县大店镇大店四村南约880m处。利用闲置厂房新上设备进行生产,并新建设3#仓库、一般固废暂存间和污水处理站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500吨碳化硅粒度砂、500吨碳化硅微粉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该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号:2412-371327-04-01-322762。项目位于莒南县大店镇工业园,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莒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影响可接受。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烘干机废气经“低氮燃烧+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综合废气经“集气罩收集+1套布袋除尘器+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酸洗废气经“集气罩收集+1套酸雾吸收塔+1根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
加强设备密闭,车间通风等,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排水系统,对化粪池、事故池、污水处理设备等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同经污水管网排入大店镇黄芦河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关标准及大店镇黄芦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和采取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采取防渗、防晒、防雨淋等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废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六)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三、该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督查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