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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政复决字〔2023〕76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举报回复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0日收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陈某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