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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著作权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等方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阵地建设,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全县重大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指导重点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九)制定全县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十)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县内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对县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
(十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莒南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全县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县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的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扫黄打非”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广播影视工作。管理全县重大广播影视活动。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同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制定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监管电影放映工作。
(十六)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管。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管、审查。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稳步提升旅游形象和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